本車輛係由買方(拍定人)經本公司(全球通新世代競拍中心,以下簡稱「本公司」)拍賣程序合法得標,並已完成相關拍賣價金之支付。依拍賣及交付作業流程,買方(拍定人)應於通知期限內自行或委託拖車將車輛拖離本公司指定場地。
惟買方於完成付款後,迄今未依通知期限將車輛拖離,致車輛持續停放於本公司場地,長期占用作業空間及場地管理資源,影響本公司正常營運與後續拍賣作業之進行。為明確場地使用責任及相關費用負擔,特訂定本公告之場地/保管費收取及逾期未拖離之處置原則。
一. 取車通知與保管費收取
買方於完成付款後,本公司會以電話、官方LINE通知買方(拍定人)取車,若買方(拍定人)未在通知期限內將拍定車輛拖離本公司場地,本公司將按保管費計算方式收取保管費。超過30日(含例假日)仍未取車者,本公司得依本公告第三條之規定,啟動後續處置程序。
二. 保管費計算方式
1 買方得標車輛,因車輛停放期間即持續占用本公司場地及管理資源,故在超過本公司通知期限之隔日起開始計算保管費(例假日計算之)。
2 自通知期限之隔日起,每日收取新臺幣 200 元(含例假日)。
三. 保管費累計門檻與逾期未拖離之後續處置
1 車輛於完成拍賣付款並通知得標買方可拖離後,若發生下列任一情形,本公司得啟動後續處置通知程序:
I. 累積之場地/保管費,已達經合理方式估算之車輛殘餘價值 80%
II. 自完成拍賣價金付款之日起,已逾30日仍未將車輛拖離本公司指定場地
2 前項所稱「車輛殘餘價值」,係參考同類型車輛之拍賣市場行情、歷史成交價格或回收處理價格,以合理方式進行估算,僅作為啟動後續通知與處置程序之判斷依據,並非直接作為處置價金或認定買方放棄車輛之標準。
3 本公司於符合前述條件後,將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買方,並檢附:
I. 限期 7 日拖離車輛通知書
II. 場地/保管費計算明細表
III. 逾期未拖離之後續處置告知書
4 買方於前述期限內,仍未完成拖離並結清相關費用者,本公司得依民法有關寄託、保管及必要費用請求權等相關規定,循合法程序進行下列必要處置:
I. 車輛拍賣或變賣
II. 依法辦理報廢或其他必要之移轉處理
5 前述處置所得價金,本公司得優先用以清償已累積之場地/保管費、必要作業費用、公告費用及處置相關費用;如仍有不足,本公司得依法向買方請求差額。
四. 義務與注意事項
1 本公告所述之各項通知,其方式包含但不限於電話、官方通訊軟體(如 LINE)或書面郵寄 ;因買方留存資訊錯誤、封鎖訊息或拒接電話導致無法聯繫者,該通知自發出之時起,即視為已完成送達義務,買方不得以未接收訊息為由主張免責 。
2 買方經本公司通知後,仍拒不領回車輛者或怠於領回車輛者,視為已知悉並理解本公告所載之保管費計算方式及後續處置原則。
3 買方於收到存證信函通知後,逾期仍未領回且未結清費用者,視為買方同意拋棄該車輛之所有權與處分權,並授權本公司逕行依本公告第三條進行拍賣、變賣或報廢處置,買方絕無異議。
4 本公司得依實際作業需求及場地管理狀況,於不違反相關法令之前提下,調整作業流程,並以適當方式另行通知。
五. 法律依據說明
本公告係依民法有關寄託、保管、必要費用及相關請求權等規定訂定;如車輛最終需辦理報廢,並將依《廢棄車輛回收清除處理相關法令》辦理。
六. 條款修訂
為維護營運管理效率,本公司有權於必要時修訂本公告之處置原則或費用標準。修訂後之內容將取代先前版本,並自本公司官方網站或場地顯著之處公告日起生效,買方不得異議。